山东“入室抢婴案”两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,称量刑过重

内容摘要新京报讯(记者徐鸣)山东“入室抢婴案”又有新进展。11月15日,被害人代理律师、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李圣告诉新京报记者,该案四名被告人中,目前有两人已提起上诉。据刑事上诉状,主犯曾某孩认为,自身行为构成犯罪,但一审量刑过重,要求发回重审。他认

新京报讯(记者徐鸣)山东“入室抢婴案”又有新进展。11月15日,被害人代理律师、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李圣告诉新京报记者,该案四名被告人中,目前有两人已提起上诉。

据刑事上诉状,主犯曾某孩认为,自身行为构成犯罪,但一审量刑过重,要求发回重审。他认为,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,理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幅度内量刑,一审判决自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,并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。

另一上诉人袁某贵认为,自己不构成拐卖儿童罪,要求改判。

他同样认为,一审对自己的量刑过重。在上诉意见中,他称自己无拐卖儿童的直接故意,主观恶性远低于直接实施拐卖行为的同案人员,且自己未参与暴力犯罪环节,未获利,客观危害性较低。

据新京报此前报道,案件发生在2006年12月的一个深夜,三名男子翻墙破锁进入姜甲儒家中,使用暴力、威胁手段控制其爷爷奶奶,抢走了年仅8个月的姜甲儒,最后将其卖给一对夫妇。之后十几年,姜家人一直在寻找被抢走的孩子,直到2024年,警方在山东济宁找到了姜甲儒,三名抢婴男子和另一名涉案人员陆续落网。

今年9月19日,“入室抢婴案”在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。法院认定,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:其中一人被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;两名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;另一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。

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宣判时指出,四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。曾某孩是整个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,情节特别严重,认罪悔罪态度差,判处死缓。

吕某东和王某勇同为主犯,均为累犯,罪责次于曾某孩。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,而且吕某东的供述对破案具有较大价值,因此两人均被判无期徒刑。

袁某贵因提供关键信息,对确定作案目标及顺利实施拐卖儿童犯罪起到重要作用,亦系主犯,认罪悔罪态度差,但其未直接实施入室强抢、出卖儿童行为,未实际获利,罪责次于吕某东、王某勇,获刑十五年。

此外,法院认为四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婴儿父母造成了交通费、误工费等损失,虽然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,但这些是寻找孩子的必要费用,酌情支持20万元。

据起诉书,新京报记者注意到,四人均有刑事犯罪案底:曾某孩2007年因盗窃罪被判十一年;吕某东1994年因盗窃罪获刑六年,后又因盗窃罪、脱逃罪获刑六年;王某勇1995年因强奸罪、盗窃罪被判十一年,后因盗窃罪获刑十二年;袁某贵2013年因非法拘禁罪被判拘役四个月、缓刑六个月。

编辑 甘浩

校对 卢茜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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